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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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四条 对伤残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干警等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实行特别扶助。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募捐助残活动,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有关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九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康复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安排经费并采取其他措施,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医院建立专门康复机构或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开展康复医疗技术研究,提高康复医疗水平。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康复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城镇基层组织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开发、生产和维修,改善供应状况。对开发、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应当予以扶持。第十五条 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为恢复、补偿功能,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公费医疗、劳保待遇范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待遇的,由本人自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三)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制定统一规划,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第十八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专业适宜的职业技术学校,对残疾考生可以适当放宽录取条件。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有条件、有生源的地方逐步设立盲童、聋哑和弱智学校(班)等残疾人教育机构。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特殊教育工作,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第二十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课本费。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学生,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应享受助学金。第二十一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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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4-2359338

0994-2329595

请详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执行。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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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映天的头像
    映天 2025年08月17日

    我是珠升号的签约作者“映天”

  • 映天
    映天 2025年08月1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

  • 映天
    用户081702 2025年08月17日

    文章不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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