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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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执法活动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各级司法机关严格行使司法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四条 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交由常委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办理。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于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答复代表。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在司法工作中认真办理监督事项、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范围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发布的通令、通告、规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作了的判决、裁定、决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四)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及采用刑讯逼供和体罚手段,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以刑讯、体罚手段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主管机关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办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范围: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

(二)在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转办或者下级常委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五)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案件;

(六)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案件。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司法机关工作和个人述职等进行考察。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建议撤销其职务。第十条 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应当建议其改正或者决定撤销。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监督司法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

(三)审查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七)检查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必要时可以作相应的决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其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规定的省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因故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准备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设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过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组成代表总团,下设州直代表团和伊犁地区代表团、塔城地区代表团、阿勒泰地区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表总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总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或代表总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组织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A)副秘书长的人选;

B)会议日程;

C)表决议案的办法;

D)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E)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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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翠梅的头像
    翠梅 2025年08月16日

    我是珠升号的签约作者“翠梅”

  • 翠梅
    翠梅 2025年08月1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

  • 翠梅
    用户081607 2025年08月16日

    文章不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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