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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并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各种村级组织都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将村党支部、乡(镇)党委的决策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定或决议,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均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把村民自治工作纳入议程,加强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村民自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第六条 村民要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3年召开1次村民委员会建设总结表彰会议;自治县(区)人民政府2年召开1次总结表彰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召开1次村民委员会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本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第十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2次。
村民代表会议提前或延后召开,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决定。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拟定方案。
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应列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调整村民承包田、选派民工和合同工、签订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经济合同等;
(六)审议新建、扩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七)议定收缴提留款、分配义务工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机具、电力、水利及其它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生产资料的分配供应,宅基地的安排以及兴办公共福利事业等事项;
(九)落实粮油定购任务,协助政府做好农业税缴纳工作;
(十)确定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办法;
(十一)分配计划生育指标;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应体现村民自治和少数服从多娄和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和内容应准确记录,及时存入档案。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
凡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改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一律无效,对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应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检查指导。第三章 村民代表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居住区域或村民小组民主推荐。 400户以上的村可按总户数10%推选;不足400户的村一般10户左右推选1名,但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户数较少的村也可不选代表,直接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为本村当然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一经选出应登记造册,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通知部署。其中,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位居第一部分。那么,究竟何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呢。
将在今年着重推开的改革举措又有哪些。这项已进入第5年的重要改革将会对农民朋友的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些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和内容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这项改革正式提上了日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自然要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上,这主要包括3大类: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围绕以上3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即是今年改革的重头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的《通知》,2020年将重点从以下层面落实改革举措:
其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2016年的《意见》中,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意见》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首先看户籍,同时考虑当事人与本集体是否存在密切的生产生活关系。
后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其是否在本集体内承包有土地或者分得了宅基地。
在目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生产生活关系”始终被作为最重要的裁判依据。户籍关系虽是第一位要考虑的,但却不能绝对的、单一的作为判定标准。
据此,以往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常遇到的“外嫁女”“离异女”等问题将有望通过改革落地而予以彻底解决。拥有成员身份的自然就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安置。
其二,折股量化资产
《意见》指出: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自2017年起)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其三,办理登记赋码等确权工作
《意见》指出: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
据此可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这二者在法律地位、作用上的区别,结束目前在许多地方村民委员会“一肩挑”的现状,从而更大程度地维护本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将集体资产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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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珠升号的签约作者“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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