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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疆气象局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局干部职工密切配合与不懈的努力,各项工作可靠正常运行,气象局工作呈现出五大亮点:一是测报业务工作进展顺利,业务质量稳中有升。全年有31个地面百班通过了本局验收,全地区地面观测错情率0.03‰,农气观测错情率0.0‰,均达到优秀指标,地面测报业务质量取得历史最好成绩;二是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开展的科研课题有12项。全年有23篇技术论文入选国家气象学术交流,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三是与石河子移动公司合作,率先在全疆开通了农村灾害性天气预警语音信息发布平台——农信通大喇叭,把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广大农户手中,避免或减少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解决了农业气象信息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四是区--地、地—县视频会商会议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通过视频系统可收看到中国气象局、自治区气象局及本局自主召开的相关会议及天气会商;五是石河子新一代多普勒雷达站建成了兵团首家气象地震科普教育基地。
一、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灾物资;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同时向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分配和使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采购救灾物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施,并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协议,供货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三、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删去第三十条。四、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在法定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中的“物价”修改为“价格”。五、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广播、电视、通信、农业、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通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第十一条中的“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单位”修改为“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六、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三款中的“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石油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业农村、林草、水利、民航、石油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绘制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图,并报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应批准其立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应批准其规划和建设用地。”第三款中的“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一项中的“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气象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涉及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石油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站的,应报其上级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三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七、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民航等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民航等部门”。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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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珠升号的签约作者“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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