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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为4个部分,共28条,其中,“一般规定”5个条文,“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14个条文,“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8个条文,“附则”1个条文,全面系统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法律分析: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了本证和反证的含义和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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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珠升号的签约作者“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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